- 索引號:230500046092304-00-2023-03-1013404138
- 分類:公安、安全、司法
- 發布機構:雙鴨山市應急管理局
- 發文日期:1678409906000
- 名稱:關于印發全市露天礦山安全隱患 大排查大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 文號:雙應急發〔2023〕18號
- 主 題 詞:露天礦山安全隱患
- 時效:現行有效
關于印發全市露天礦山安全隱患 大排查大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全市露天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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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強總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內蒙古阿拉善盟左旗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大面積坍塌事故教訓,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深入排查整治露天礦山安全風險隱患,保障全市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刻吸取近期礦山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國家監察、屬地監管和礦山企業主體責任,全面摸清露天礦山安全風險底數和安全生產狀況,重點檢查是否采用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是否擅自開采或者破壞礦(巖)柱或者掛幫礦體;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工作幫坡角、最終邊坡角等參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在邊坡坍塌風險區域生產作業,未及時撤出人員和設備;是否按規定對采場邊坡和排土場進行穩定性分析;是否對現狀高度在200米及以上的邊坡和現狀堆置高度在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進行在線監測;排土場是否納入設計范圍;是否以生態恢復治理等名義回采利用排土場,未履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批程序等突出問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有效提升露天礦山安全生產水平。(具體檢查內容見附件1)
二、工作范圍
所有基建、生產、停建、停產的露天礦山。
三、工作步驟
(一)企業自查自報自改階段(即日起至3月15日)。露天礦山企業要認真對照檢查內容,全面開展自查,建立問題隱患和整改措施清單,于3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包括問題隱患和整改措施清單)報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制定具體治理方案,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治理到位;未完成治理前,不能保障作業安全的,必須采取停產、停建,劃定禁止作業區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并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全面整改。
(二)部門組織抽查檢查階段(3月20日前)。縣(區)級應急管理部門對轄區生產、在建露天礦山企業逐礦進行督導檢查,對其他露天礦山企業進行抽查,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對重點礦山進行抽查。全面推動企業全面整改自查階段發現的問題隱患,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推動企業制定落實治理方案,嚴防坍塌事故發生。
(三)督導檢查及總結評估階段(3月31日前)。縣(區)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抽查檢查基礎上,全面總結評估轄區專項檢查工作,查找存在的主要問題,總結提煉好的經驗做法,提出加強該類礦山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并于3月15日、31日前向市應急管理局報送階段性和總結報告。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縣(區)應急管理局和露天礦山企業要清醒認識當前全市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認真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決策部署,落靠責任、穩中求進、攻堅克難,全面排查露天采礦場及排土場,重點整治露天礦山“一面墻”開采、臺階超高平臺過窄、邊坡腳超設計、邊坡穩定評價及檢測不符合等問題,切實消除盲區漏洞,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強化監管執法。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堅持“常態化”嚴的主基調,在露天礦山企業自查自改基礎上,同步對轄區重點露天礦山企業開展全覆蓋檢查,嚴格落實駐礦盯守、明查暗訪、聯合檢查和突擊檢查等措施,強化安全管控,從嚴從快從重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問責懲戒到位,懲一儆百,真正形成強有力的警示震懾。
(三)強化問題整改。各縣(區)應急管理局督查檢查組要認真貫徹落實市安委會《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制度》規定,對督查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隱患問題,嚴格落實“雙簽字”要求,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健全整改臺賬,嚴格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加快整改落實到位。
(四)強化輿論宣傳。各縣(區)應急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開展全市露天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重要意義,暢通安全生產舉報渠道和方式,加大舉報獎勵力度,動員企業職工和社會群眾舉報露天礦山非法違法行為和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形成“打非治違”濃厚氛圍。
聯系人:王瑞,電話:0469—886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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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市露天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內容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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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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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露天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內容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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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檢查內容
(一)重大災害治理工作方面
1.防范邊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1)是否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作業前是否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清除危巖和其他危險物體;是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開采境界內的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超前進行處理;節理、裂隙等地質構造發育、容易引起邊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邊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
(4)工作幫坡角是否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臺階(分層)高度是否超過設計高度。
(5)是否擅自開采或破壞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和掛幫礦體。
(6)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
(7)是否對高度200米及以上邊坡或排土場進行在線監測;邊坡是否存在滑移現象;現狀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邊坡,是否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
(8)是否有在排土場撿拾礦石的情況。
(9)是否制定針對邊坡滑塌事故的應急預案。
2.爆破危險區
受露天爆破威脅區域是否存在有人員值守的建構筑物、居民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設施。
3.爆破工藝
是否按設計采用中深孔爆破工藝。
4.機械鏟裝
是否按設計實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作業,設備是否符合工藝和設計要求。
5.防滑措施
設施設備是否采取防冰凍措施和防道路、平臺結冰、車輛防滑措施,是否按規定設置護欄、擋車墻或擋車設施。
(二)生產系統方面
1.采場
采場臺階高度、臺階坡面角、最終邊坡角、安全平臺及清掃平臺、最小工作平臺寬度等是否符合設計。
2.防排水
防排洪、防排水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地表截水溝、防洪堤的設置與參數是否與設計一致;水泵的型號和數量等是否與設計一致;管路的管徑、壁厚等是否與設計一致。
3.運輸道路
(1)運輸系統是否完善并落實到位。
(2)運輸道路等級、道路參數(包括寬度、坡度、最小轉彎半徑、緩坡段等)是否與設計一致。
4.供配電
(1)礦山上一級電源、線路回路數、配電級數、線路型號、規格、線路壓降、主變壓器容量、各級配電電壓等級、中性點接地方式是否與設計一致。
(2)高壓開關柜、軟啟動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型號、規格是否與設計一致。
(3)設置照明的地點、照明燈具型號、數量是否與設計一致。
(4)用電設備和設施是否發生變化,是否與設計一致。
5.排土場
(1)排土場位置是否與設計一致。
(2)排土工藝、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總邊坡角、排土擋石壩、安全車擋是否符合設計和《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05)等標準要求。
(3)現狀堆置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是否進行在線監測;現狀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是否每年進行一次邊坡穩定性分析。
(4)截水溝、排水溝排水隧洞、截洪壩的位置、結構參數和形式是否與設計一致。
6.應急管理
(1)是否制定各類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及時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是否評審應急預案(主要負責人簽字、培訓、發布、實施)。
(3)是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應急部門備案。
(4)是否按要求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
(三)安全基礎管理
1.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
2.是否建立健全覆蓋實際控制人在內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機制和崗位操作規程;是否建立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分管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
3.是否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從事礦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應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熟悉本礦生產系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是否按不少于從業人數的百分之一配備,露天礦山應當不少于2人。
4.是否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機電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每個專業至少配備1人。
5.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是否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在內的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
6.是否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嚴禁超范圍支出。發包單位是否合理測算、全額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否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協議中予以明確。
7.是否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
8.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是否強化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確定管控重點,落實管控責任,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分析隱患成因,制定落實消除措施;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在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發放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
9.是否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經過相關部門評審備案,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以建代采、未按設計施工、出現重大變更未經再次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情況,是否存在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運行的違法行為。
10.是否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 -2020)第4.1.9條規定保存圖紙,是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主要負責人是否在圖紙上簽字確認。
11.建設礦山
(1)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2)是否壓縮工期,編制的進度計劃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3)建設單位是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技術交底。
(4)建設單位是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技術交底,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將主要施工方案、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等內容按照相應的規范標準要求落實在施工組織設計中。
(5)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施工組織設計一致。
(6)施工單位是否存在將采掘工程違法分包或者轉包的行為。
(7)施工單位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和技術管理人員;是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8)施工單位是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9)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是否審查外包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是否按照有關要求采取措施,或向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是否編制監理規劃,現場人員、設備、設施等是否與監理規劃一致。
(四)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1.淘汰落后工藝與設備情況
是否按照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安監總管一〔2015〕13號)要求,強制淘汰掏底崩落、掏挖開采、不分層的“一面墻”開采、未安裝捕塵裝置的干式鑿巖作業等落后設備及工藝。
2.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是否對標對表《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認真組織排查并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3.貫徹落實指導意見情況
是否貫徹落實《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強化現場管理。
4.設備檢測
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是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5.外包工程管理
(1)是否存在外包工程違規分包轉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違規行為。
(2)外包單位是否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是否存在資質掛靠;外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并經考試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存在冒用他人資質情況,其他從業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后上崗。項目部是否按規定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相適應的采礦、機電、通風、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是否配備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礦山工作經驗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與項目部或其上級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3)外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4)外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是否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是否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制度和臺賬。
(5)外包單位下設項目部的是否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領導班子成員是否對所屬各項目部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建立檢查臺賬,重點檢查項目部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人員持證上崗、安全培訓與應急演練等落實情況。
(6)發包單位是否與外包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建設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向外包單位提供保障安全作業所需的資金。
(7)發包單位是否每半年對外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承包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是否督促其立即整改。
(8)發包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外包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
(9)外包單位是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以及外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組織施工作業,是否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按設計組織施工的,確保安全生產。